昆明市官渡区方旺片区配套中小学(24号地块)建设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竞争性谈判文件
招标编号:ITC-YN-19-121923
招 标 人:昆明喻昭投资有限公司
招代理机构: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日 期:2019年7月
开标(唱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
昆明市官渡区方旺片区配套中小学(24号地块)建设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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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申请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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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险种 |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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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
2656182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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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综合费率 |
‰ |
固定综合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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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总价 |
大写(人民币)
¥元 |
已包含所有相关工作内容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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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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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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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申请人: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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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必须装订在谈判申请文件第一页,并不得对格式作任何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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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谈判公告
昆明市官渡区方旺片区配套中小学(24号地块)建设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谈判公告
1.谈判条件
1.1昆明市官渡区方旺片区配套中小学(24号地块)建设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经昆明喻昭投资有限公司批准实施,项目业主为昆明喻昭投资有限公司,资金来自企业自筹。现对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招标,欢迎符合条件、具备相应资格及实施能力的潜在投标单位参加本次谈判。
2.项目概况与谈判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昆明市官渡区方旺片区24号地块,东至规划10号路、南至规划6号路、西至市保障性住房、北至双羊街;拟建一所42班小学及54班中学的学校,项目规划用地面积66680㎡(100.02亩),暂估建筑面积为:81777.98㎡建筑面积的教学楼及相应的教学配套设施。暂估保险费用约为19.8万元。
2.2谈判范围:本项目建设期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以批准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和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以工程量清单及批准的变更、优化设计为准)。
2.3保险金额:本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金额265618254元(保险金额=施工总承包签约合同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
2.4保险期限:自工程工程开工或首批投保项目进入工程现场之日起生效,至竣工之日或实际交付使用之日止。保证期:2年,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日期起算两年。
2.5服务要求: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及行业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保险类法律法规,满足招标人要求。
2.4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2.5标段划分:本项目仅设一个标段。
3.谈判申请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谈判申请人须同时具备(1)、(2)条件:
(1)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或分支机构,在云南省注册登记的省级分公司(保险公司二级机构)或经云南分公司授权的三级机构。
注:若为分支公司(保险公司三级机构)申请投标的,须具备满足企业资质要求的独立法人企业针对该企业的分支公司(保险公司三级机构)出具的针对本项目投标的唯一授权(即云南公司的专项业务批复)。
(2)具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3.2偿付能力:谈判申请人或谈判申请人的总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200%;
3.3再保合约: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总公司针对工程保险单一风险单位独家承保及共同承保再保合约额度不低于5亿元;
3.4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并提供近三年(2016年-2018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告及报表。(如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提供成立至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告及报表)。
3.5业绩要求:近三年(2016至今)保险公司承担过1个保险金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独家承保或主承保服务经验的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业主证明等材料,且证明材料能证明业绩的工作内容。如投标人为省级保险公司则需提供投标人自身业绩;如投标人为省级以上保险公司即总公司,则需要提供为本项目服务的授权省级分公司业绩。)
3.6信誉要求:谈判申请人应信誉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因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未在“信用中国(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有失信被执行人行为。
3.7本项目对失信被执行人,按照《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执行。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提供给谈判小组。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谈判申请人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执行昆政规〔2019〕2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
3.8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4.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采用网上审批下载方式发放,不向谈判申请人提供纸质文件。
4.2凡有意参加谈判者,请于2019年7月29日9时00分至2019年8月2日下午16时30分,登陆中国通用招标网(http://www.china-tender.com.cn)进行免费注册,注册完成后凭登陆账号浏览谈判公告及预览谈判采购文件(部分)。如需购买,按照网上操作流程(购买流程查看网站http://www.china-tender.com.cn/tbr/2331.jhtml)进行购买。中国通用招标网技术支持电话:010-63348126/8359,注册审核电话:010-63348420/8287。
4.3购买文件流程:谈判申请人先在中国通用招标网谈判采购文件获取一栏中对应的项目(标)下填写购买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购买,具体购买方式包括:
1)选择网银支付方式购买谈判采购文件的谈判申请人,按照系统提供的账号进行支付,在标书款支付成功后即可下载谈判采购文件。
2)选择以电汇方式购买谈判采购文件的谈判申请人,按照系统提供的账号进行汇款,在标书款汇款成功后即可下载谈判采购文件。
(特别提示:每次购买标书申请系统生成的账号不同,请按照系统生成的账号进行付款,不要重复支付;汇款金额必须与系统提示金额相同,否则将会被退回)。
4.4在网站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时应填写谈判申请人的开票信息,若未填写开票信息的,需将开票信息及时提供给项目负责人,选择开立纸质发票的谈判申请人,可在递交谈判申请文件时领取发票;
4.5未按规定时间及方式报名参与本项目的谈判申请人不得参与本项目谈判。
5.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售价
5.1竞争性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400元/份,售后不退。
6.谈判申请文件的递交
6.1谈判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19年8月5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厅【云南省昆明市护国路69号护国大厦17楼A座】。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谈判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谈判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8.联系方式
地 址:昆明市官渡区东三环东旭骏城14Ea二楼
联系电话:0871-63826354
传 真:0871-63327995
第二章 谈判须知
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与要求 |
1.1.2 |
招标人 |
联系人:王工 联系电话:0871-63826354 |
1.1.3 |
代理机构 |
联系人:谢工、朱文艳 传 真:0871-63327995 |
1.1.4 |
项目概况 |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昆明市官渡区方旺片区24号地块,东至规划10号路、南至规划6号路、西至市保障性住房、北至双羊街;拟建一所42班小学及54班中学的学校,项目规划用地面积66680㎡(100.02亩),暂估建筑面积为:81777.98㎡建筑面积的教学楼及相应的教学配套设施。暂估保险费用约为19.8万元。 |
1.2.1 |
资金来源 |
企业自筹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到位 |
1.3.1 |
谈判范围 |
本项目建设期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以批准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和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以工程量清单及批准的变更、优化设计为准)。 |
1.3.2 |
保险期限 |
自工程工程开工或首批投保项目进入工程现场之日起生效,至竣工之日或实际交付使用之日止。保证期:2年,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日期起算两年。 |
1.3.3 |
标段划分 |
本项目仅设一个标段。 |
1.4.1 |
谈判申请人资格要求 |
1、资质要求:谈判申请人须同时具备(1)、(2)条件: (1)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或分支机构,在云南省注册登记的省级分公司(保险公司二级机构)或经云南分公司授权的三级机构。 注:若为分支公司(保险公司三级机构)申请投标的,须具备满足企业资质要求的独立法人企业针对该企业的分支公司(保险公司三级机构)出具的针对本项目投标的唯一授权(即云南公司的专项业务批复)。 (2)具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偿付能力:谈判申请人或谈判申请人的总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200%; 3、再保合约: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总公司针对工程保险单一风险单位独家承保及共同承保再保合约额度不低于5亿元; 4、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并提供近三年(2016年-2018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告及报表。(如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提供成立至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告及报表)。 5、业绩要求:近三年(2016至今)保险公司承担过1个保险金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独家承保或主承保服务经验的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业主证明等材料,且证明材料能证明业绩的工作内容。如投标人为省级保险公司则需提供投标人自身业绩;如投标人为省级以上保险公司即总公司,则需要提供为本项目服务的授权省级分公司业绩。) 6、信誉要求:谈判申请人应信誉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因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未在“信用中国(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有失信被执行人行为。 7、本项目对失信被执行人,按照《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执行。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提供给谈判小组。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谈判申请人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执行昆政规〔2019〕2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 |
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
3.2 |
谈判报价 |
1.本项目谈判报价采取综合费率方式进行报价,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65618254元;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费综合费率不超过0.8 ‰,谈判申请人的报价不得高于此限价,否则为无效标。谈判申请人提供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综合费率以千分号(‰)计,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免赔额均以人民币(元)计。 2. 投标报价应包括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应承担的风险。 3.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投标费率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和项目周期长短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
3.3.1 |
谈判有效期 |
自参与谈判之日起90日历天 |
3.4.1 |
谈判保证金 |
谈判保证金的形式:网银转账或电汇 谈判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整) 递交时间:2019年8月4日17时00分前(到账时间)
递交流程:谈判申请人应以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通用招标网(www.china-tender.com.cn),在购买/下载标书页面中,在已购买过标书的招标项目处,点击保证金支付,选择要交纳保证金的分包,点击“汇款账户生成”按钮,系统生成汇款账户,汇款成功后,系统将自动确认到账信息,本项目结束后,谈判保证金将退回至原汇款账号。 特别提示:每次支付保证金申请系统生成的账号不同,请按照系统生成的账号进行汇款(保证金允许一个账户多次汇款);投标人支付保证金的账户名称必须与其在中国通用招标网注册投标人的名称相同,否则将会被退款。 备注:谈判保证金必须从企业基本账户转出。 |
3.5.3 |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
谈判申请文件封面,及其他竞争性谈判文件明确要求签署的文件均应加盖谈判申请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谈判申请文件中须同时提交谈判申请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
3.5.4 |
谈判申请文件份数 |
1、文本文档:壹份正本,叁份副本。 2、电子文档:壹份(以光盘或U盘的形式提供,包括全套谈判申请文件的内容)。 |
3.5.5 |
装订要求 |
1、谈判申请人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申请文件组成顺序编排装订,不提倡豪华装帧,谈判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2、谈判申请人可根据谈判申请文件内容多少自行决定每份正本或副本采用一册或多册方式装订。 |
4.1.1 |
谈判申请文件的密封 |
所有谈判申请文件(包含正本、副本及电子文档)一起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应密封完好,并在外封套的封口处加盖密封章或单位公章。 |
4.1.2 |
谈判申请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
1.谈判申请文件须密封提交,并在封套上注明下列标识: 1) 项目谈判申请文件 2)谈判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谈判申请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2.密封情况检查:由招标人纪检监察人员检查谈判申请文件密封情况。 |
4.2.2 |
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谈判时间和地点 |
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年8月5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谈判时间同上 递交地点: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厅【云南省昆明市护国路69号护国大厦17楼A座】 |
4.2.3 |
是否退还谈判申请文件 |
否 |
5.1 |
谈判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谈判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竞争性谈判文件递交地点 |
6.1.1 |
谈判小组的组建 |
谈判小组人数:三人及以上(含三人)单数 谈判小组成员确定方式:由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 |
6.3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详见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
7.1 |
是否授权谈判小组确定成交候选人 |
□是 ?否,推荐成交侯选人数:1-3人。 |
7.3 |
履约保证金 |
无履约担保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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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合同签订 |
合同签订:领取成交通知书后,由成交单位凭成交通知书与招标人合同谈判后签订合同。 |
10.2 |
监督 |
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纪检监察室依法实施监督。 |
10.3 |
解释权 |
构成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10.4 |
招标控制价 |
1.本项目招标控制价综合费率为:0.8‰。 招标控制总价暂定:198,641.64元(大写:壹拾玖万捌仟陆佰肆拾壹元陆角肆分)。 2.谈判申请人所填报的总价不得超过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否则,视为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否决投标处理。 |
10.5 |
重要提示 |
谈判申请人递交谈判申请文件时,请携带下列材料到谈判现场,由招标人监督人员验收、登记并提交谈判小组审查: (1)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2)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由负责人递交谈判申请文件的】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递交谈判申请文件的】。 |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谈判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
1.1.2招标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1.3代理机构: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1.4项目概况: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3 谈判范围、保险期限及标段划分
1.3.1 谈判范围: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3.2保险期限: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3.3 标段划分: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4 谈判申请人资格要求
1.4.1 谈判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4.2谈判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谈判申请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的招标人;
3.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为本项目的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为本项目的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为本项目的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被责令停业的;
8.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9.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0.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
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谈判。
1.5 费用承担
1.5.1谈判申请人准备和参加谈判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并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规定下浮22%计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1.5.3招标公证费由公证机构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司法部(1998)814号文件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司法厅云价收费〔2017〕160号文件的通知向成交人收取。
1.6 保密
参与谈判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谈判申请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谈判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谈判申请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地点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9.2 谈判申请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谈判申请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分包
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竞争性谈判文件
2.1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
2.1.1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
第一章谈判公告
第二章 谈判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谈判申请文件格式
2.1.2谈判申请人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否则,由此引起的谈判损失由谈判申请人自负;谈判申请人同时应认真审阅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谈判申请人的谈判申请文件没有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者谈判申请文件没有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谈判申请人自行承担。实质上不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谈判申请文件视为无效标被否决。
2.2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
2.2.1 谈判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予以澄清。书面形式送至(招标人地址)。
2.2.2谈判截止时间:见谈判须知前附表;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将在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3天前,经招标人确认后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谈判申请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谈判截止时间不足3天,且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谈判申请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谈判截止时间。
2.2.3 谈判申请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修改
2.3.1 在谈判截止时间3日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竞争性谈判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谈判申请人。如果修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时间距谈判截止时间不足3天,且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谈判申请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谈判截止时间。
2.3.2 谈判申请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谈判申请文件
3.1 谈判申请文件的组成
谈判申请文件由资格审查部分、商务部分及技术部分组成。
3.2 谈判报价
3.2.1本项目报价以保险费率(‰)进行报价,费率报价包含税(增值税)及保险经纪佣金;
3.2.2谈判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并结合昆明地区的市场价自行填报谈判报价;
3.2.3谈判申请人所填报的谈判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
3.2.4在合同实施期间,谈判报价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3.2.5谈判报价为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所有服务内容所必须的全部费用;
3.2.6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
3.3 谈判有效期
3.3.1 在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谈判申请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谈判申请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谈判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谈判申请人延长谈判有效期。谈判申请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谈判申请文件;谈判申请人拒绝延长的,其谈判失效,但谈判申请人有权收回其谈判保证金。
3.4 谈判保证金
3.4.1 谈判申请人在递交谈判申请文件之前,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及形式递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谈判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谈判申请人不按谈判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其谈判申请文件作否决谈判处理。
3.4.3谈判保证金退还:招标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成交的谈判申请人和成交人退还谈判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利息。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谈判申请人在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谈判申请文件;
(2)成交单位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成交单位无故放弃成交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
(3)在合同签订时,要求变更谈判承诺和变更谈判报价(含单价、合价或总价的);
(4)已缴纳谈判保证金,而无故不参加谈判的谈判申请人;
(5)已缴纳谈判保证金,出现不廉洁行为的,招标人纪检部门有权扣除谈判保证金;
(6)在提交谈判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有效期终止之前,谈判申请人补充、修改、替代、撤回谈判申请文件的。
(7)谈判申请人提供虚假谈判申请文件或虚假补充文件的,或者谈判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或无效的证明材料的;
(8)法律法规或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5谈判申请文件的编制
3.5.1 谈判申请文件应按第五章“谈判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谈判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谈判函附录在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5.2 谈判申请文件应当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有关谈判有效期、保险期限、谈判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5.3 谈判申请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谈判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谈判申请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谈判申请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谈判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3.5.4 谈判申请文件正本 份, 副本 份(见谈判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5.5 谈判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
4.谈判申请文件的递交
4.1 谈判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谈判申请文件的正本、副本应一起包装,具体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4.1.2 谈判申请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谈判须知前附表,保证其密封完好,并在骑缝处加盖谈判申请人单位公章(单位鲜章)。
4.1.3 未按本章第3.5.4项或第3.5.5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谈判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谈判申请文件的递交
4.2.1 谈判申请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前递交谈判申请文件,谈判申请人在递交谈判申请文件时还须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携带相关原件由招标人登记验收,并提交谈判小组核验,核验后方可退还;证件的有效性由谈判小组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认定,如有任意一项不符合要求,将导致其谈判被否决。
4.2.2 谈判申请人递交谈判申请文件的地点: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4.2.3 除谈判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谈判申请人所递交的谈判申请文件不予退还。
4.2.4本项目的开标将于上述谈判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谈判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在谈判截止时间前递交谈判申请文件,并准时参加开标会。
4.2.5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谈判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谈判申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前,谈判申请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谈判申请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谈判申请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谈判申请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5.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谈判申请人商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谈判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谈判申请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5.4、第3.5.5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谈判
5.1 谈判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地点举行谈判会议,所有已报名谈判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谈判程序
开标会现场由招标人主持,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由主持人公布在谈判截止时间前递交谈判申请文件的谈判申请人名称,并点名确认谈判申请人是否派人到场;
(2)由招标人对各谈判申请人的谈判申请文件递交情况进行介绍及密封情况检查;
(3)对各谈判申请文件进行开标、唱标;
(4)各谈判申请人对开标内容予以签字确认;
(5)开标会议结束。
5.3谈判申请文件不予受理情形
5.3.1谈判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在“谈判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
(2)不符合谈判须知前附表谈判申请文件装订和密封要求的。
6. 评审
6.1 谈判小组
6.1.1评审由招标人按照谈判须知前附表第6.1.1项组建谈判小组。
6.1.2 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谈判申请人或谈判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谈判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谈判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审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审
谈判小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谈判申请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单位外,招标人依据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单位。
7.2 成交通知
7.2.1成交候选人的确定:招标人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人。
7.2.2成交通知书:成交人确定后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详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成交单位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历天内,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和成交单位的谈判申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数额的,成交单位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成交单位退还谈判保证金;给成交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采购:
(1)至谈判截止时间,谈判申请人少于3个的;
(2)经谈判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谈判申请人谈判资格的。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谈判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谈判申请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谈判申请人的纪律要求
谈判申请人不得相互串通谈判或者与招标人串通谈判,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谈判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谈判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9.3 对谈判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谈判申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五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9.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谈判申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谈判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资格评审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第1项规定 |
|
偿付能力 |
符合第二章“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第2项规定 |
|||
再保合约 |
符合第二章“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第3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第4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第5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第6项规定 |
|||
其他 |
符合第二章“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第7项规定 |
|||
证件要求 |
谈判单位须提供谈判申请人须知第10.5条规定携带的证件材料,且与谈判申请文件中的彩色扫描件内容一致。 |
|||
2.1.2 |
初步评审 |
谈判申请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 |
|
谈判申请文件格式 |
符合第五章“谈判申请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谈判保证金 |
提供谈判保证金缴纳凭据 |
|||
保险期限 |
谈判申请文件载明的保险期限没有超过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 |
|||
谈判申请文件有效期 |
谈判有效期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 |
|||
谈判报价 |
未超过招标控制价 |
|||
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
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
2.2.1 |
详细评审 |
谈判小组对所有谈判申请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初步评审,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谈判申请人才可进入详细评审。最后由谈判小组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推荐第一、二、三名成交候选人。若出现得分相同时,推荐成交候选人的顺序按谈判报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列。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分值 (分) |
|
2.2.1商务部分评审(满分30分) |
谈判报价 |
1)谈判报价(总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30分; 2)谈判报价(总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上浮1%扣1分,每下浮1%扣0.5分,分数扣完为止;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评标基准价为所有通过初步评审谈判申请人谈判报价(总价)的算术平均值。 |
30 |
|
2.2.2技术部分评审(满分70分) |
偿付能力 |
2018年谈判申请人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200%的得基本分2分,每高于50%加1分,满分5分。 |
5 |
|
承保业绩 |
满足资格要求基本条件的,得3分;每增加1项类似项目承保业绩的加1分,最高加至5分。(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业主证明材料) |
5 |
||
理赔业绩 |
近三年(2016年至今)年度谈判申请人承担过的工程有单项赔付金额在50万以上(含50万元)的理赔成功业绩,每列明一个项目加2分;25万(含)-50万元的理赔成功业绩,每列明一个项目加1分;最高得分为10分。(提供赔款证明材料关键内容原件扫描件) |
10 |
||
服务团队 |
谈判小组根据人员的分工职责、年龄结构、权限、工作经验综合评审,酌情打分,满分5分。 |
5 |
||
工程险理赔权限 |
2019年度谈判申请人工程险理赔权限达到100万元,得1分,每增加50万元,得1分,最高得分为5分。(需要提供谈判申请人总公司理赔部门相关授权证明原件扫描件) |
5 |
||
服务方案 |
谈判小组根据各谈判申请文件中服务方案(针对该项目日常服务、日常培训方案、承保方案、项目理赔方案)优劣程度酌情打分,满分20分。 |
20 |
||
服务保障措施 |
谈判小组根据各谈判申请文件中服务保障措施的优劣程度酌情打分,满分15分。 |
15 |
||
增值服务 |
谈判小组根据各谈判申请文件中增值服务优劣程度酌情打分,满分5分。 |
5 |
1.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谈判小组首先对所有谈判申请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及初步评审,再对通过初步评审的谈判申请人进行详细评审打分,并按照最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第一、二、三名成交候选人。若出现得分相同时,推荐成交候选人的顺序按商务部分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列。
最终得分Z=J+S
其中:J为技术部分
S为商务部分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细则
2.2.1商务部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技术部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评标办法附件:
按照《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昆政规【2019】2号)执行。
由投标人通过失信信息材料来源:(1)行政机关认定的失信黑名单或者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云南)”(http://www.yncredit.gov.cn/)、“信用中国(云南昆明)”(http://credit.km.gov.cn/);(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4)云南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提供失信信息材料。
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标准如下: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办法中明确按照下列规定实施惩戒:
(一)记录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5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
(二)记录期限超过6个月至12个月以下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10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
(三)记录期限超过12个月至24个月以下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15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
(四)记录期限超过24个月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20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办法中明确按照下列规定实施惩戒:
(一)记录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15%,为其详细评审的最终得分;
(二)记录期限超过6个月至12个月以下的,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20%,为其详细评审的最终得分;
(三)记录期限超过12个月至24个月以下的,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25%,为其详细评审的最终得分;
(四)记录期限超过24个月的,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30%,为其详细评审的最终得分。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 谈判小组依据本章第2.1.1 项、第2.1.2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谈判申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 谈判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谈判小组按以下原则对谈判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谈判申请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谈判申请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1)谈判申请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 谈判小组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评分要求及统计原则:
(1)谈判小组评委应首先对各谈判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分值评分,各分档评分中间不得用插入法评分。
(2)评分中,各评委应自主评分并签字确认。
(3)统计分数原则:当谈判小组有效评分份数在5份(含)以上时,去掉最高和最低评分后计算平均分值为谈判申请人技术部分得分;当谈判小组有效评分份数少于5份时,计算算术平均分值为谈判申请人的技术部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3谈判申请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谈判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谈判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谈判小组不接受谈判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谈判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谈判申请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谈判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谈判小组对谈判申请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谈判申请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谈判小组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汇总评分结果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汇总得分,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谈判申请人进行排序。
3.4.2谈判小组按综合得分的高低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应推荐得分最高的谈判申请人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如出现最高得分并列,商务部分得分最高的谈判申请人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3.4.3招标人根据谈判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最终确定成交人。
注意:对未通过初步评审的谈判申请人,谈判小组应通过相关的决议或在评标报告中说明情况。经谈判小组评审,有效谈判申请人不足3家但仍具备竞争性的,可继续评审;如谈判明显缺乏竞争的,谈判小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合同
项目名称:昆明市官渡区方旺片区配套中小学(24号地块)建设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合同编号: 号
合同类别:□工程■服务□设备材料采购□其他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昆明市官渡区方旺片区配套中小学(24号地块)建设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达成并签订协议如下:
一、协议组成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1)本保险合同协议书(含合同谈判中的澄清文件)、保险单、批单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竞谈文件合同条件(特别约定及附加条款优于标准条款)
(5)竞谈申请文件澄清及承诺
(6)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二、投保险种:昆明市官渡区方旺片区配套中小学(24号地块)建设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三、投保人:昆明喻昭投资有限公司
四、投保人地址: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方旺片区
五、被保险人:昆明喻昭投资有限公司
六、保险财产地址:昆明市官渡区方旺片区配套中小学(24号地块)建设项目所在地及其临近区域,包括: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实施施工专用的施工区域、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
七、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
(一)保险项目及保险范围
1、物质损失部分
昆明市官渡区方旺片区配套中小学(24号地块)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工作所有工程内容(具体为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包括的全部工程内容)及永久工程、临时工程(以批准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均属于该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在保险期限内遇到的除除外责任以外,任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工程损失,以及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
2、第三者责任险
在本工程保险期限内,因与承保工程施工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施工区域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及财产损失,以及由于上述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和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费用,保险人将按相关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二)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1、物质损失部分
保险金额:RMB265618254元
地震、海啸印发的事故赔偿限额为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的80%
2、第三者责任限额
(2)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5,000,000.00元,其中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RMB300,000.00元
(2)累计赔偿限额为RMB10,000,000.00元。
八、保险费率/保险费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综合保险费率:‰
最终保险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保险费不再调整。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九、保险费支付方式
在保险合同协议签订后 1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乙方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十、免赔约定:
注:每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物质损失部分:
(1)地震导致的损失: 40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2)洪水、暴雨、泥石流、滑坡导致的损失:4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3)其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1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上述第(1)、(2)、(3)项共同导致的损失,按每次事故扣除一个免赔额并以其中高的免赔额规定为准。
第三者责任部分:
物质损失免赔额: 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十一、保险期限
自工程工程开工或首批投保项目进入工程现场之日起生效,至竣工之日或实际交付使用之日止。保证期:2年,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日期起算两年。
十二、保险条款
1)基本条款:昆明市官渡区方旺片区配套中小学(24号地块)建设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详见附件1)
2)附加条款(详见附件2)
下列附加条款除有注明外适用本保险合同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标准条款的规定及其他规定条件相冲突,则以下列附加条款为准:
(1)临时设施特别条款
(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3)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4)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A(赔偿限额50万元)
(5)合同期自动延期条款(180天)
(6)工程完工或交付使用部分扩展条款
(7)工地访问条款
(8)错误和遗漏条款
(9)地质灾害特别条款
(10)建筑材料特别条款
(11)赔偿基础特别约定条款
(12)停工损失扩展条款
(13)急救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
(14)灭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
(15) 清除污染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
(16) 滑坡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
(17)保单不可终止条款
(18)草木特约条款
3)特别约定
以下特别约定若与基本条款、附加条款及其他条件、规定不一致,与本约定为准。
(1)被批准的工程变更和优化设计所包含的工程内容自动列入保险财产范围,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这些工程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由于工程变更或工程优化设计而产生的废置工程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废置除外)。
(2)施工用机具、设备、便携设备(电脑等)及实验仪器本身的损失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
(3)因工程施工机械及设备发生意外事故或机械故障造成工程财产或材料受损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直接损失。
(4)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协议书后,应按施工合同段出具保单,并且在保单特别约定栏写明“若本保险单中的内容与保险合同协议书不相符,以保险合同协议书的内容为准。”
4)服务条款
① 报案
被保险人获知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立即拨打保险人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
② 现场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应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小时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查勘。查勘人员如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到达出险现场,则允许被保险人先行处理事故现场,但应保留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及相关实物证据。
③ 损失核定及赔款赔付时限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损失理算,对事故责任及损失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保险人应将赔偿金支付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若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保险责任及损失金额的核定工作,则视为保险人同意按被保险人的索赔资料。如保险人在违反上述时限时仍不进行赔付,被保险人可从赔款保证金内获得赔偿。
④ 单证审核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在收集提交索赔单证时,可先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保险人提交索赔材料(原始单证7日内以EMS、邮寄或其他方式提交)。传真或电子邮件索赔单证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保险人在收到索赔单证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提出应予补充的资料必须是合理的和必要的)。若在收到索赔资料后3天内未提出审核意见,则视为保险人认可索赔资料是完整的。具体索赔单证一般包括:
A.物质损失
(1)出险通知书
(2)保险标的损失清单(经总监办签证)
(3)施救费清单(如果有)
(4)照片
(5)出险证明(公安机关、气象部门、消防部门、总监办等):
自然灾害: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等由监理单位出具事故经过及原因证明,由所属地气象部门提供灾害等级或标准证明;地震、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由监理单位出具事故经过及原因证明,由地震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抢劫、盗窃: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明;
火灾:由所属地消防部门提供相关证明。若受灾地无消防部门或距消防部门较远而无法提供证明,则以驻地高监办提供事故证明为索赔依据;
损失证明:经驻地高监办签证的损失数量,工程量清单,受损部分的设计文件,重置财产发票等损失程度证明材料;
(6)事故原因及损失鉴定报告(需要委请其他专业鉴定机构时提供)
(7)权益转让书(损失原因涉及其他责任方时)
B.第三者物质损失
(1)出险通知书
(2)损失清单(经总监办签证)
(3)施救费清单(如果有)
(4)照片
(5)出险证明(公安机关、气象部门、消防部门、总监办等):
火灾:由所属地消防部门提供相关证明。若受灾地无消防部门或距消防部门较远而无法提供证明,则以驻地高监办提供事故证明为索赔依据;;
(6)诉讼费用及责任认定书(通过诉讼鉴定事故时提供)
(7)赔偿协议(采用协议赔偿时提供,事先应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8)事故原因及损失鉴定报告(需要委请其他专业鉴定机构时提供)
(9)权益转让书(损失原因涉及其他责任方时)
C.第三者人身伤亡
(1)出险通知书
(2)照片
(3)出险证明:由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明
火灾:由所属地消防部门提供相关证明。若受灾地无消防部门或距消防部门较远而无法提供证明,则以驻地高监办提供事故证明为索赔依据。
(4)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发生第三者人身伤亡事故时提供),包括:
①住院费、医药费、交通费、医院处方笺等费用凭据(如被保险人对医疗发票原件有其它重要用途,则可提供复印件,但需在发票原件的复印件上加盖财务或其它有效印章)。
②如发生伤亡:由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法医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由当地县级以上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③相关费用证明:误工费用证明等。
(5)诉讼费用及责任认定书(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并产生诉讼时提供)
(6)赔偿协议(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协议赔偿时提供,但事先应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7)损失评估报告
注:如无特殊情况则以上述索赔材料为准,保险人不得要求提供其他索赔材料。
保险人在完成保险责任及损失金额的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赔款划拨到帐。
十三、协议变更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十四、保密条款
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第三方:
1、提供给为执行本协议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
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
3、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
本协议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本协议终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二年。
十五、法律责任
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协议,否则本协议仍继续履行。
十六、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调解,如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仲裁或诉讼应在甲方项目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
十七、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除港澳台地区)。
十八、其他
本协议一式拾份,甲方执捌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1
昆明市官渡区方旺片区配套中小学(24号地块)建设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总则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二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航空器的损失;
(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一) 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其他保险项目: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作为保险金额进行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保险费进行调整。
第九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条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
(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并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并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金额为准。
第十二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
(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三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雨、台风、洪水或其它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所致损失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并扣减一个相应的免赔额(率)。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第十四条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物质损失总保险金额。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应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应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应保险金额时,上述费用乘以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应保险金额的比例后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应保险金额或保险金额的最小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六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
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十九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第二十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二十一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和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的最大值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五条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部分通用条款
责任免除
第二十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二十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三)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2.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期间
第二十九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遵循如下约定:
(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载明的建筑保险期间范围。
(二)不论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间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开始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投保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间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批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批单。
第三十二条保险人依据第三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四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三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清保险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但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三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及其代表有权在适当的时候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程设计、施工方式、工艺、技术手段等方面发生改变致使保险工程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五)在预知可能引起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有关部门的损失证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该缺陷或类似缺陷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四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残值归被保险人所有,应在赔偿金额中扣减残值。
第四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四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四十九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二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再退还保险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五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1、地震:指地下岩石的构造活动或火山爆发产生的地面震动。由于地震的强度不同,其破坏力也存在很大的区别,一般保险针对的是破坏性地震,根据国家地震局的有关规定,震级在4.75级以上且烈度在6级以上的地震为破坏性地震。
2、海啸:指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海啸两种。地震海啸是伴随地震而形成的,即海底地壳发生断裂,引起剧烈的震动,产生巨大的波浪。风暴海啸是强大低气压在通过时,海面异常升起的现象。
3、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4、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5、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6、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7、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8、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9、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10、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11、暴雪:指单位面积连续12小时的降雪融化成水后深度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12、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13、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14、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下塌滚落。
15、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16、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二)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1、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2、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区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应保险金额:根据本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金额。
附件2 附加条款措辞
下列附加条款适用于本合同条件的各个部分(有标注的除外),若其与本合同条件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附加条款为准。
1、临时设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其他规定以保险单条款、责任免除、条件及其批单为准的同时,保险人同意承保被保险工程建设中所包括的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按照以下标准赔偿:
1)对于临时设施建造中按实际价值计算的部分标的,按原有价值赔偿。但临时设施直接损失以工程施工中标合同工程量总汇中相应章节的工程量清单明细表所对应的各细目金额为限;
2)对于临时设施建造中使用的周转材料和机具部分标的,按临时设施建造过程中该部分内容摊销进入临时设施的费用赔偿。但对于该部分标的赔偿最高不超过原值的%(具体约定详见保险单);(90%)
3)对于任何价值低于元(具体约定详见保险单)的低值易耗品,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000元)
4)对于罩棚(罩棚包括用芦苇、稻草、竹蓬、油毛毡、纸板、塑料布等材料为屋顶或外墙的简陋临时建筑物)以及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风、霜、严寒、雨、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临时设施为工程合同明细清单所列明的临时设施项目。工程合同明细清单中未列明的临时设施不在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免赔额等)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自动恢复保额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若被保险人按日比例补交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则原保险金额恢复。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免赔额等)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原有的地下电缆、光缆、管道或其它地下设施造成的修理费用损失。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光缆、管道及其它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
(一)对图纸上正确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的免赔额为元(具体约定详见保险单);(5000元)
(二)对图纸上错误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的免赔额为元(具体约定详见保险单)。(1000元)
任何损失赔偿仅限于电缆、光缆、管道及地下设施的修理费用(包括路面开挖、复原的费用),任何后果损失及罚金保险人均不负责。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等)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一)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
(二)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如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本公司提供书面报告说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一)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
(二)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其拥有人的表面损坏;
(三)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具体约定详见保险单)
(500万,其中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500,000元,无免赔)
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约定详见保险单)
(2000万,物质损失免赔额: 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等)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合同期自动延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的情况下,保险人将自动延长本保险单保险期限天(具体约定详见保险单)且不另收保险费。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免赔额等)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80天)
6、工程完工或交付使用部分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期间内因承保风险事故发生导致已交付使用或已完工部分工程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免赔额等)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7、工地访问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工程访问者、参观者、检查者,或参加奠基、揭礼或类似典礼的,或任何其它没有直接参与工程建造的(含技术顾问等),但经工程所有人以及工程总承包商同意在保险单列明工地范围内活动的人员,皆属于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范畴。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免赔额等)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8、错误和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免赔额等)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合同条件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兹经保险双方同意,本条款明确,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工程因地崩、山崩、滑坡、隧道坍塌、涌水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地质性灾害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但保险人不承担:
1)为整治地质报告中已确定的地质灾害而必须投入的防护费用;
2)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结构等与地质报告有差异而更改设计所产生的设计及施工费用以及投入的加固防护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只有在被保险人的建筑材料不超过3 天的用量,并将超过此量的材料放置在最近10年未遭受洪水或水灾侵害的地方的情况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洪水或水灾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建筑材料的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1、赔偿基础特别约定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特别约定,被保险人以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合同单价为基础投保,在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该合同单价为基础计算赔付金额。
但由于被保险工程承包商:
(1)未按设计文件及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2)对于洪水、暴雨和冬季冻灾未制定相应的施工防护防损措施和预案,或者施工中未按制定的措施或预案执行;
(3)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有意过失”违章施工;
造成被保险财产的任何损失、费用及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下不予赔偿。
同时,一旦发生出险,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人报案,及时说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尽快提供所需的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并应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2、停工损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期间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的损失。但仅限于连续停工不超过3个月的工程部分,并且被保险人:
(一)在发生停工时,必须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交由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停工令或复工令;
(二)停工期间,必须对停工部分工程采取合理的防损措施。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免赔额等)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3、急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施工场地及其邻近区域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和救护车的费用。但保险期间内,金额不得超过:
累计及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4、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承保的风险引起的下列损失:
(1)灭火过程中的费用;
(2)清理水和其他物质的费用;
(3)清理费用;
(4)暂时性防护设施建造费用;
本保险单对每次事故财产和灭火费用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 (具体约定详见保险单)。
灭火费用不计入本保险单项下财产的重置价值内。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免赔额等)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5、清除污染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
(1)在正常操作过程中受到放射性污染;
(2)本保险单项下已得到赔偿的保险财产所造成的污染。
清除核污染费用包括:
(一)为修理受损物件必需发生的清除污染费用,例如:对在正常损失过程中暴露于离子辐射的部件进行清除污染的费用;
(二)为接触受损物件而发生的费用,例如:卸去及重新放置护罩和防护墙的费用;
(三)为保护修理人员而发生的费用,例如:防护服,为避免辐射而设置阻隔物的费用;
(四)受损物件因正常操作过程中无法修理,只能重置所发生的额外费用;
(五)受损物件修理后,根据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试验、检查、验收而发生的费用;
(六)转移和处置放射性残骸的费用。
本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但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承保的财产,其通常的修理费用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本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载明于保险单)(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免赔额等)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6、滑坡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工程出现滑坡的情况下,本保险单仅负责赔偿由于地震、暴雨、洪水自然灾害引起路基边坡滑坡造成被保险的工程护坡和路基工程标的的直接损失和被保险人清除滑坡土石方的费用,并以下列条件为限:
1)对于滑坡后由于更改设计而产生的设计及施工费用以及投入的加固防护费用,本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2)施工承包商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工艺技术和程序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进行施工操作,被保险人应事先自费采取必要的、及时的、合理的预防措施;
3)本公司对清除滑坡土石方费用予以补偿,每次事故在不超过原开挖费用的范围内负责赔偿,但对超过设计红线外的该部分的滑坡清除费用以总清除费用的10%为限。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免赔额等)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7、保单不可终止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非法定原因不得终止本保险合同协议,但投保险人可以提前六十天通知保险人终止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将按日比例计算的自保险单终止之日起的未到期保险费退还给投保险人。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免赔额等)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8、草木特约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地点范围内所种植的一切各类型植物,包括但不限于高尔夫球场的花草树木(连同草皮)。
第五章 谈判申请文件格式
正本或副本
(项目名称)
谈判申请文件
谈判申请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月日
一、资格审查部分格式
1、谈判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总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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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注册资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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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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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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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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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营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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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营业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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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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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业务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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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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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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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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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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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要求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若为分支机构的)资质证书等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注:1、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若为总公司投标的,保留“法定代表人”字样,删除“(负责人)”;若为企业省级分公司(保险公司二级机构)投标的, “法定代表人”字样改为“负责人”。
投标人(盖公章):___________
日 期: 年 月 日
3、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招标投标文件,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
1、附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如投标人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并参与相关活动,则不需要办理授权。如有被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上述文件,则必须按本格式规定填报并提交授权书,否则被授权的代理人将不被认可;
3、本授权委托书配合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使用方可生效;
4、无论总公司投标或企业省级分公司(保险公司二级机构)参与投标,该授权委托书均由投标人出具;
5、若为总公司投标的,保留“法定代表人”字样,删除“(负责人)”;若为企业省级分公司(保险公司二级机构)投标的, “法定代表人”字样改为“负责人”。
4、近三年资产状况、承保及偿付能力一览表
项 目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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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状况 |
总资产 (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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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负债 (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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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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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偿付能力 |
资本金 (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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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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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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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标人应附本公司或总公司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等)和偿付能力报告。
谈判申请人: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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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近三年承保类似工程项目汇总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保金额 (万元) |
承保时间 |
承保份额 |
是否为首席 承保人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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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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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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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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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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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每个项目应附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业主证明等的复印件)。
6、谈判申请人信誉
(1)谈判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并承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因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格式自拟。
(2)谈判申请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之前在“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查询的信用报告结果为准(提供网络截图);
(3)其他(若有,谈判申请人自行承诺)。
7、谈判申请人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本企业参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谈判,现作如下承诺:
1、我公司参与此次投标活动所提交的所有资料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不与其他谈判申请人串通投标、围标,依法、依规公平竞争,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谈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人员岗位证书,不以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投标。
4、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不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行贿。
6、不扰乱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秩序。
7、不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8、因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被查处的,不干预案件查处。
如出现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甘愿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事实成立的,本谈判申请人不再要求退还谈判时所提交的谈判保证金,并承担相关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谈判申请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8、谈判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1、谈判申请人再保合约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2、谈判保证金交纳凭证及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3、谈判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
(格式自拟)
二、商务部分格式
1、谈判函
致: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 ‰的保险费率承保,暂估保险费用为: 元,保险期限: ,并遵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承保本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2、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保证在签订保险合同协议书后,严格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申请文件中的承诺、保险合同协议书及招标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
3、我方同意从规定的谈判截止之日起的谈判有效期内遵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各项规定。在该期限满之前,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各项规定将始终对我方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
4、我方已详细阅读了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5、随同谈判申请文件,我们出具人民币(大写) 整(¥ 元)的谈判保证金,如果我们在谈判申请文件有效期内撤回谈判申请文件,或收到成交通知书后30天内未能或拒绝签订保险合同协议书,或违反其它有关规定,你单位有权没收我们提交的谈判保证金。
谈判申请人: (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银行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2、开标(唱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
昆明市官渡区方旺片区配套中小学(24号地块)建设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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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申请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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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险种 |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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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
2656182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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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综合费率 |
‰ |
固定综合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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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总价 |
大写(人民币)
¥元 |
已包含所有相关工作内容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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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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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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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申请人: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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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必须装订在谈判申请文件第一页,并不得对格式作任何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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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谈判报价说明
(1)本报价依据本竞争性谈判文件有关条款进行编制。
(2)本报价的币种为 人民币 。
(3)谈判申请人应将谈判报价需要说明的事项,用文字书写与谈判报价表一并报送。
4、谈判报价需要的其它资料
(格式自拟)
三、技术部分格式
1、近三年理赔服务项目汇总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保金额 |
赔付金额 |
索赔 负责人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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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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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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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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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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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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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每个项目需附其相关提供赔款证明材料关键内容原件扫描件。
2、项目拟投入日常服务、理赔及管理人员一览表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服务时间 |
职务 |
在项目组中的职务 |
主要责任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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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服务时间”仅指谈判申请人服务的时间。
2. 表后须附身份证、职称证、获奖证书(如果有)原件扫描件。
3.谈判申请人可适当调整和增加该表格式,但不得减少信息内容。
谈判申请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3、工程险理赔权限
如为分支机构应附总公司2019年授权投标人理赔权限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格式自拟。
4、服务方案
谈判申请人按照文件要求及详审办法中的评审内容自行编制,格式自拟。内容应包含针对该项目日常服务、日常培训方案、承保方案、项目理赔方案。
5、服务保障措施
谈判申请人按照文件要求及详审办法中的评审内容自行编制,格式自拟。
6、增值服务
谈判申请人按照文件要求及详审办法中的评审内容自行编制,格式自拟。
7、谈判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格式自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