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3.2.2预算价确定(分地块办理)修改为:各地块规划方案优化及施工图经优化并图审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根据清单计价方式编制预算价清单,具体如下: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进行编制,采用《江西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版)、《江西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版)、《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版)、《江西省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工程费用定额(试行)》(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增值税版)》(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增值税版)》(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配合比》(2017版)、《江西省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2006版)、《江西省市政工程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2006版)及国家、省市相关计价取费文件规定计算。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费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可以调整造价,统一按招标当月发投集团发布的材料信息价和《江西省造价信息》为基准价(无信息价的按财政评审价格作为基准价),材料、设备涨幅±5%范围以外调整,增加工程造价按投标时下浮系数总价同比例下浮。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调整顺序为同期《江西省造价信息》发布的丰城市信息价调整,丰城市信息价缺项的执行宜春、南昌市信息价,宜春、南昌市信息价缺项的执行江西省信息价,均缺项的材料、设备单价按丰城市相关文件及丰府办发【2019】44号文执行,且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需要调整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执行,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须明确列出需评审的各项材料清单。注:中标单位的预算价须在图纸优化并图审完成后两个月内交于建设单位,否则按否则按工程延误处理。
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中:(二)、调整合同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修改为:(1)合同价清单有相同子项的, 按合同价清单中相同子项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2)无相同子项但有相近子项的,则参考相近子项的综合单价进行计算;(3)没有相同或相近子项的,由承包人根据相应的签证、变更及相关施工方案内容,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清单计价,采用《江西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版)、《江西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版)、《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版)、《江西省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工程费用定额(试行)》(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增值税版)》(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增值税版)》(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配合比》(2017版)《江西省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2006版)、《江西省市政工程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2006版)及国家、省市相关计价取费文件规定计算。承包人提供相应的变更价款(预算书),由跟踪审计单位复核经甲、乙等相关方复核确定变更价款,最终以审计结算为准。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调整顺序为同期《江西省造价信息》发布的丰城市信息价调整,丰城市信息价缺项的执行宜春、南昌市信息价,宜春、南昌市信息价缺项的执行江西省信息价,均缺项的材料、设备单价按丰城市相关文件及丰府办发【2019】44号文执行,且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需要调整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执行。
此澄清说明文件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招标文件相应条款与本澄清说明有不一致之处,以澄清说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