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滨湖国际科学交流中心设计

2020-05-22   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滨湖国际科学交流中心设计

原项目编号:2019BHCZ3348

原公告日期:2020年04月03日 00: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滨湖国际科学交流中心设计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19BHCZ3348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回复

1本项目招标文件及补疑文件中要求,需提供:a.如主创建筑师(或项目负责人,如有)为境外单位员工,投标文件须提供主创建筑师(或项目负责人,如有)与投标人之间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扫描件,如劳动合同;b.如主创建筑师(或项目负责人,如有)为境内单位员工,投标文件须提供投标人为主创建筑师(或项目负责人,如有)缴纳的2019年5月以来(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本项目主创建筑师在评分条件里有院士或国家级大师的要求。——根据我国及行业情况,评国家级大师或院士对各方面要求非常高,大部分院士或国家级大师在获评的时候,就已经超过或接近退休年龄了,无法提供社保,是否可通过注册执业资格注册所在企业的查询截图或获评大师及院士时包含报送企业名称的官网截图或公司证明来替代?

答:可通过注册执业资格注册所在企业的查询截图或投标单位开具的证明来替代,以上材料均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是否可以由境外主创设计师出具委托建筑师来代替现场汇报,且由公司出具相关委托函?由于境外设计师合同为德文,是否可以让公司出具该员工的工作证明且盖公司公章。

答:(1)本项目可以由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进行方案演示、陈述和业绩介绍。现将第一次补疑文件中“第一部分:招标文件补充部分”第2条修改如下:

1)如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均为境外设计单位人员,因新冠疫情影响,均不能到达本项目评标现场进行方案演示、陈述和业绩介绍的,可以委托本项目的境内合作单位汇报,但须持以下材料进入评标现场进行方案演示、陈述和业绩介绍:a.境外设计单位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境外设计单位公章);b.委托设计师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c.本项目的境内合作单位为委托设计师缴纳的2019年5月以来(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格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或委托本公司人员进行汇报,但须持以下材料进入评标现场进行方案演示、陈述和业绩介绍:a.境外设计单位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境外设计单位公章);b.委托设计师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c. 境外单位人员用工合同为外文的,需提供合同扫描件(涉密部分可不提供或遮蔽)及加盖公司公章的证明材料。

2)如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中任意一人为境内设计单位人员,则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亲自到达本项目评标现场进行方案演示、陈述和业绩介绍。

3.招标文件P57“第一条设计方案封面要求格式自拟”,请问封面是否需要加盖公章,如为联合体投标,是否联合体双方均需加盖公章?

答:联合体双方或任意一方加盖公章均可。

4.招标文件中P31(一)人员配备章节中要求主创建筑师证书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或其在联合体投标人中任职单位)名称一致,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从业人员查询截图页面是否可以?

答:予以认可。

5.本项目招标条件中有对剧院式会议厅、剧院、音乐厅、报告厅业绩的座位数要求,要求单个合同不少于1400座,座位数是否可通过对应剧场、音乐厅、报告厅等的官方网站中对于座位数描述的截图来证明?

答:不可以。

6.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投标函、联合体协议等文件要求联合体双方电子签章,是否是要求双方均用CA盖章。

答: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无法使用双方CA锁加盖电子签章的,可上传加盖双方盖章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7.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变更,现要求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合同及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但本项目初审要求内,还要求装修专业负责人及景观专业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的业绩,这两个专业无需送审图,也没有审图合格证,这块如何响应?

答:景观、装修、智能化专业业绩仅需提供合同扫描件,不需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8.第33页“项目组人员配备表”的“注(1)“:境外员工须提供主创建筑师与投标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扫描件,如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为德语,且考虑境外单位对员工薪资的保密要求,是否可以由公司出具公司的员工工作证明文件,并盖公司公章。

答:需提供合同扫描件(涉密部分可不提供或遮蔽)及加盖公司公章的证明材料。

9.第39页“所有获得设计补偿的投标人,其设计方案的知识产权归招标人所有”建议修改为“获得设计补偿的投标人仍享有署名权等人身权利,且中标方无权使用其他投标方的方案进行深化、修改等。”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10.对于业绩等项目的除了合同页证明文件,如若业主不方面出具证明盖章文件说明情况的,是否可以通过诸如“消防审查”等文件中出现的面积等项目信息作为证明文件凭证?

答:对“消防审查”等文件不予认可,按招标文件执行。

11.可否提供片区上位规划的要点。

答:片区上位规划成果暂未稳定。

12.可否提供锦绣湖公园规划的内容重点,以及锦绣湖设计的常年水位和场地之间的高差大致在什么范围。

答:锦绣湖水面设计高程为21.5米,仅供参考。场地高差由投标单位根据投标方案自行考虑。

13.轨道交通影响区内是否全为道路绿化?花园大道站是否考虑上盖式项目?(该站点区域内是否可以局部突破轨道影响线进行建设)

答:轨道交通影响区内可考虑绿化、停车,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花园大道站不考虑上盖式;区域内轨道影响线不可突破。

14.请问招标文件中初审业绩和评分业绩中:

剧场式会议厅(或剧院、音乐厅、报告厅)设计业绩中的座位数可以用设计图纸来证明吗?

公共建筑项目(内容须包含跨度不少于30米的钢结构)的设计业绩中的跨度不少于30米的钢结构可以用设计图纸来证明吗?

答:均不可以。

15.我司项目负责人(主创建筑师)已经退休,现为返聘人员,无法提供社保证明,请问提供什么证明可以认可?

答:可通过注册执业资格注册所在企业的查询截图或投标单位开具的证明来替代,以上材料均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16.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业绩是否可以与投标人业绩重复?

答:可以。

17.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28项“业绩要求”(在第12-13页),变更为:

1.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合同(扫描件);

(2)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请问:提供的业绩在无法提供“(2)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情况下,施工许可证或查询施工许可结果网页截图或验收报告或项目业主证明或合同甲方证明能不能得到认可?

答:对施工许可证或查询施工许可结果网页截图或验收报告予以认可。项目业主证明或合同甲方证明不予认可。

18.请问学校业绩合同中的发包人(甲方)是教育局,那么业主证明是由学校方出具的认不认可?

答:不予认可。

19.酒店业绩中除酒店主体外还含有公寓、办公、商业等业态,请问这些业态面积算做酒店业绩面积吗?

答:不算。

20.剧场式会议厅(或剧院、音乐厅、报告厅)的设计业绩中要求1400座规模,请问座位规模是指剧场式会议厅(或剧院、音乐厅、报告厅)中单个厅的规模?单个厅达不到1400座,但2个及以上厅的座位数之和达到1400座以上的业绩是否认可?

答:剧场式会议厅(或剧院、音乐厅、报告厅)的设计业绩中要求1400座规模是指单个厅的规模;单个厅达不到1400座,2个及以上厅的座位数之和达到1400座以上的业绩不予认可。

21.附件设计任务书中的“六、设计要点的(三)商业策划:需委托有会议会展和酒店运营经验的单位编制商业策划,所选单位应具有大型会议场馆和国际知名酒店品牌的运营经验,为提高本项目场馆利用率及酒店入住率提供切实可行的策划方案。”是否为中标之后的要求?

答:投标时提供。

22.任务书中的“七、技术标的深度及成果要求:1、商业策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础条件分析、项目定位、建设内容及规模分析(可以突破设计任务书给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和面积指标)、会议、会展市场分析,酒店定位与经营等;其它有利于提高本项目运营的策划内容。;为提高本项目场馆利用率及酒店入住率提供切实可行的策划方案”。以及招标文件中技术标中的项目策划的内容,是否由方案投标人完成即可?不需要委托有会议会展和酒店运营经验的单位编制商业策划?

答:投标阶段可由方案投标人完成,也可以委托有会议会展和酒店运营经验的单位编制商业策划。中标后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委托有会议会展和酒店运营经验的单位编制商业策划方案。

23.《补疑1》四.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设计服务要求及内容”中“项目组人员配备表”的第1条(在第31页),现变更为:

请问:

1)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为境内单位的港、澳、台地区人员,是否参照外方单位的设计师办理?

答: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为境内(不含港澳台)单位的,应为一级注册建筑师;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为港、澳、台地区单位的,可参照外方单位的设计师办理。

2)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为(港、澳、台地区)人员的,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是否认定资格?

答:需为注册人员。

24.《补疑1》五.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设计服务要求及内容”中“项目组人员配备表”的“注(1)”(在第33页),现变更为:

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拟任主创建筑师(或项目负责人,如有)的注册资格证书(如有)、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28项“业绩要求”)扫描件,同时提供主创建筑师(或项目负责人,如有)与投标人之间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或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按以下要求提供:a.如主创建筑师(或项目负责人,如有)为境外单位员工,投标文件须提供主创建筑师(或项目负责人,如有)与投标人之间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扫描件,如劳动合同;b.如主创建筑师(或项目负责人,如有)为境内单位员工,投标文件须提供投标人为主创建筑师(或项目负责人,如有)缴纳的2019年5月以来(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格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

请问: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筑师为境内单位的港、澳、台地区人员,无社保,是否可提供劳动合同扫描件作为劳动关系证明文件?

答:不可以。

25.补疑文件中:“(一)业绩部分 (3)某一业绩同时满足投标人初审业绩要求和项目人员初审业绩要求,可重复计为投标人初审业绩要求和项目人员初审业绩”

请问:此条中“项目人员”是否包含主创建筑师和项目负责人?

答:包含。

26.有关《合肥滨湖国际科学交流中心设计招标文件(项目编号:2019BHCZ3348)(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及《合肥滨湖国际科学交流中心设计招标文件(项目编号:2019BHCZ3348)补疑1》(以下简称《补疑1》)答疑内容,请问以下:《设计任务书》中关于室内装饰设计,依行业惯例和认知,工作内容为室内硬装设计,不包含软装,请明确。

答:包含软装。

第二部分:延期部分

1.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20年06月02日10:30”,现延期到“2020年06月06日10:30”;

2.开标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1号拍卖厅。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2019BHCZ3348补疑公告.docx 2019BHCZ3348补疑公告.pdf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滨湖国际科学交流中心设计

原项目编号:2019BHCZ3348

原公告日期:2020年04月03日 00: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滨湖国际科学交流中心设计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19BHCZ3348

投标人疑问回复

(一)业绩部分

1.投标人资格初审业绩和项目人员配备资格初审业绩可否重复?

答:(1)投标人资格中的初审业绩要求:同一业绩同时符合投标人初审业绩1)、2)、3)中任意多项,不重复计取;(2)项目组人员配备中主创建筑师(或某专业负责人)的初审业绩要求:同一业绩同时符合主创建筑师(或某专业负责人)业绩要求中任意多项,不重复计取;(3)某一业绩同时满足投标人初审业绩要求和项目人员初审业绩要求,可重复计为投标人初审业绩要求和项目人员初审业绩。

2.项目人员配备之间符合要求的资格初审业绩可否相互重复?

答:可以。

(二)资料部分

1.设计任务书所提设计任务书中提到参考的设计依据:片区总体规划、片区交通规划专项成果、用地现状图

答:片区总体规划、片区交通规划专项成果暂未稳定(目前项目北侧规划为CBD区域,南侧为保留林地,西侧为已建医院及公安局办公楼,东侧为园博园。周边道路交通参考“合肥滨湖国际科学交流中心现状图”);“项目周边轨道及道路网络图”仅供参考;用地现状图请参考已上传的“合肥滨湖国际科学交流中心现状图”,并请设计单位自行勘察现场。

2.场地详细规划条件(目前只有综合容积率1.2的要求)

答:综合容积率:约为1.2;建筑密度:不大于25%;绿化率(含水面):不小于50%;其他要求:(1)基地外东侧规划设计约35米高的人工景观堆土,用于消纳区域土方;(2)可将锦绣湖水域引入基地北侧,具体引入的水域面积由投标人根据投标方案自行确定。

3.设计任务书“高度控制方面:投标人参考CBD片区的城市设计、锦绣湖公园的景观设计,自行确定项目各单体的高度。”中所提CBD片区城市设计、锦绣公园景观设计

答:CBD片区和锦绣湖公园暂未设计,请投标单位在投标方案中综合考虑。锦绣湖水面设计高程为21.5米,仅供参考。

4.场地北侧、西侧和南侧用地性质(区位图中未明确说明),其已建和待建项目相关资料(CAD、效果图等)或相关城市设计

答:项目周边无规划住宅用地,其中北侧为商业办公用地,南侧为保留林地,西侧为现状在建医院及公安局办公楼。已建和待建项目具体立面风格请设计单位自行勘察。暂无相关城市设计资料。

5.设计任务书“交通组织设计要达到人车分流;充分考虑人流集散动线,加强人流线路与轨道交通站点的交通衔接”中所提轨道交通站点相关资料(出站口、站点位置等)

答:请设计单位主要结合现状1号线站点进行设计,其他线路站点正在规划中,“项目周边轨道及道路网络图”仅供参考。

6.设计任务书“慢行系统应与上位规划确定的跨湖园路系统衔接,并确保临湖步道开放贯通”中跨湖路慢行系统相关资料

答:暂无相关资料,请设计单位根据设计需求自行考虑,后期与相关设计单位对接,统筹考虑。

(三)规划部分:

1.依据地形图,现场地内西侧和东北两侧的高差可达8M,设计时用地竖向设计是否以目前地形图中的高差数据为准?

答:请投标单位根据投标方案结合现状花园大道、青海路、黄河路及地形图统筹考虑。

2.任务书要求的西北角的100亩未来商务中心用地:

① 是否有策划定位意向或规划方案?还是设计中自行研究确定?

答:预留约100亩,地上建筑面积约23万㎡。设计单位自行研究确定。

② 预留用地范围是否有明确的红线?还是依据本轮方案设计自行划定?

答:设计单位自行划定。

3.设计任务书中要求未来商务中心建筑面积23W㎡,科学交流中心建筑面积25W㎡,按照现有用地面积,综合容积率已约为1.2。若基地内规划大量水域,建筑面积是否有调整?

答:建筑面积可调整,满足功能需要即可。水域面积不做硬性要求。

4.场地西侧长海医院和公安局之间的绿地和道路,和项目场地是什么关系?是否需要有衔接需要?

答:此图为“轨道交通站点示意图”,仅用于参考轨道站点位置,方案设计以设计任务书中“图 1规划范围示意图”为准。无关,不需要衔接。

5.对于会议中心的商业配套如何考虑?目前任务书中尚未详细提及,是否依托于场地西北侧未来商务中心,还是在科学交流中心中酌情增加?

答:根据商业策划自行考虑。

(四)建筑部分:

1.剧院式会议厅是否考虑演出使用?如有,则考虑何种演出(是否为歌剧院),对舞台的设置是否具体要求?

答:在考虑两会召开要求的前提下,需考虑演出要求。具体根据商业策划考虑。

2.省“两会”召开的具体功能要求是什么?能否提供具体流程和需求进行参考?比如大会完成后要分成多少小组讨论,每个小组规模是多少?

答:分组讨论会议室设置的数量和面积,已在设计任务中明确,设计单位可以依据自身设计经验做调整。

3.酒店的栋数是否有要求,如500间五星客房是否为一栋酒店的规模?酒店的管理模式是否有初步预想,今后运营希望是国外品牌还是国内品牌?会牵涉到面积的配比。

答:酒店栋数为2-3栋,具体分配由设计单位自行考虑。酒店运营品牌暂未确定。

4.明确概念方案设计阶段BIM文件的深度。目前设计任务书提到“对未来项目设计阶段的BIM运用进行文字说明并配意向图”,但评分标准中有额外的要求

答:设计任务提及的为基本要求,需结合实际进行文字说明。评分标准中的要求为加分要求。

5.沙盘模型是否为中标之后制作提交?投标阶段是否需要?

答:沙盘模型是中标之后制作,投标阶段不需要。

(五)其他疑问

1.本项目中土地出让文件中是否有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若无则按当地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答:暂无土地出让条件,按相关政策执行。

2.请提供该区域海绵城市总体设计资料,包括场地年径流总量空置率指标。

答:暂无该区域海绵城市总体设计资料。

3.场地内部是否有明确的下凹绿地、植草沟、透水材料等海绵城市设施的比例数量要求?”

答:设计单位自行考虑,招标人无明确要求。

4.目前的设计任务书中,没有明确各类建筑的绿色建筑星级目标,这个与后续的技术策划和增量影响很大,望协助确认下(目前我们查到,安徽合肥已实施绿建新国标)。

答:暂无要求,后期根据合肥市要求设计。

5.在设计任务书的第9页,关于“(三)商业策划”的内容描述中提到:“需委托有会议会展和酒店运营经验的单位编制商业策划,所选单位应具有大型会议场馆和国际知名酒店品牌的运营经验,为提高本项目场馆利用率及酒店入住率提供切实可行的策划方案。”,但是,目前房地产咨询五大行均没有会议会展场馆、酒店及国际知名酒店品牌的运营经验,只有会议会展场馆、酒店可行性研究策划及酒店运营管理机构引入的经验。此处条款可否更改为:“需委托有会议会展和酒店策划咨询经验的单位编制商业策划,所选单位应具有大型会议场馆专业运营机构和国际知名酒店品牌的引入经验,为提高本项目场馆利用率及酒店入住率提供切实可行的策划方案。”

答:具有大型会议场馆和国际知名酒店品牌的运营经验的单位即可,不限于五大行。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6.业绩要求中“自2014年1月1日以来(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单位合同规模不小于1200座规模的剧场式会议厅(或剧院、音乐厅、报告厅)的设计业绩,...... ” 、“自2014年1月1日以来(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单位合同规模不小于1400座规模的剧场式会议厅(或剧院、音乐厅、报告厅)的设计业绩,...... ”

上述规模要求属于超大型,业绩时间是否可更改为2012年1月1日以来?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年5月11日

附件:

合肥滨湖国际科学交流中心设计补疑文件.pdf 项目周边轨道及道路网络图.pdf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滨湖国际科学交流中心设计

原项目编号:2019BHCZ3348

原公告日期:2020年04月03日 00: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滨湖国际科学交流中心设计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2019BHCZ3348)

补疑1

第一部分:招标文件补充部分

1.本项目增加一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由主创建筑师兼任,也可以另行配备。具体详见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2.本项目可以由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进行方案演示、陈述和业绩介绍。具体情形如下:

(1)如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均为境外设计单位人员,因新冠疫情影响,均不能到达本项目评标现场进行方案演示、陈述和业绩介绍的,可以委托本项目的境内合作单位汇报,但须持以下材料进入评标现场进行方案演示、陈述和业绩介绍:a.境外设计单位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境外设计单位公章);b.委托设计师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c.本项目的境内合作单位为委托设计师缴纳的2019年5月以来(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格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

(2)如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中任意一人为境内设计单位人员,则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亲自到达本项目评标现场进行方案演示、陈述和业绩介绍。

3.本项目建设内容中学者楼区域增加一栋贵宾楼,建筑面积约1.2万㎡。具备会议、住宿、餐饮等独立和封闭使用功能,布局和动线应可以独立。

4.中标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主创建筑师及各专业负责人,否则招标人有权索赔直至无条件终止合同;若项目负责人、主创建筑师及各专业负责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履职履责,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无条件更换主创建筑师及各专业负责人,且更换的人员资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并处违约金项目负责人和主创建筑师30万元/人,专业负责人10万元/人。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一.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的第6条(在第4页),现变更为:

6.投标人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1)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投标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投标人被合肥市人社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6) 投标人被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限制在合肥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内的。

二.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28项“业绩要求”(在第12-13页),现变更为:

1.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合同(扫描件);

(2)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2.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总建筑面积、钢结构跨度、报告厅等规模、主创建筑师或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如果上述1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和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中的总建筑面积、钢结构跨度、报告厅等规模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为准。

3.本招标文件所述“公共建筑”:系指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科教文卫建筑(如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数据中心、广播用房)、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地铁、汽车站、冷藏库)项目。

三.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29项“其他”的第3条(在第13-14页),现变更为:

3.本项目将对中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的以下内容进行公示:

(1)拟任项目负责人(如有):项目负责人姓名、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号(如有);

(2)拟任主创建筑师(如有):主创建筑师姓名、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号(如有);

(3)项目负责人业绩(如有,含初审和得分业绩):项目名称;

(4)主创建筑师业绩(如有,含初审和得分业绩):项目名称;

(5)投标人业绩(如有,含初审和得分业绩):项目名称;


四.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设计服务要求及内容”中“项目组人员配备表”的第1条(在第31页),现变更为:

序号

岗位

专业或资格

数量

业绩要求

备注

1

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

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应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如为外方单位的设计师,无需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如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则证书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中的投标单位)名称一致

如项目负责人由主创建筑师兼任,则配备1人;如单独配备,则配备2人。

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具有下列业绩(且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或设计总监或主创建筑师职务):

1)自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的公共建筑项目(内容须包含跨度不少于30米的钢结构)的设计业绩或自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单个合同规模不少于1200座规模的报告厅(或音乐厅或剧院)的设计业绩;

2)自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的酒店设计业绩;

注:项目负责人和主创建筑师中任一人或两人联合的业绩满足上述要求即可。例如项目负责人满足上述业绩1),主创建筑师满足上述业绩2),视为满足要求。

初审要求


五.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设计服务要求及内容”中“项目组人员配备表”的“注(1)”(在第33页),现变更为:

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拟任主创建筑师(或项目负责人,如有)的注册资格证书(如有)、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28项“业绩要求”)扫描件,同时提供主创建筑师(或项目负责人,如有)与投标人之间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或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按以下要求提供:a.如主创建筑师(或项目负责人,如有)为境外单位员工,投标文件须提供主创建筑师(或项目负责人,如有)与投标人之间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扫描件,如劳动合同;b.如主创建筑师(或项目负责人,如有)为境内单位员工,投标文件须提供投标人为主创建筑师(或项目负责人,如有)缴纳的2019年5月以来(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格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

六.原招标文件第五章“设计方案详细评审表”的第10条“演示与陈述”(在第47-48页),现变更为:

10

演示与陈述

主要要求:

1. 演示材料:视频演示(动画不少于2分钟,多媒体不少于4分钟);

2.陈述材料:本项采用陈述材料(PPT)+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方案陈述的形式。

注:(1)演示和陈述顺序:根据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开评标系统中本项目“投标文件解密”界面各投标人的序号进行陈述。

(2) 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须携带身份证或居住证或护照等有效的身份证明参加陈述,未携带不得参加陈述。

(3)本项陈述如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采用中文,限时60分钟;如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无法进行中文陈述,可自带翻译人员(不多于 1 人),陈述和翻译总时长不超过120分钟 。

(4)本项参加人员为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1人)和翻译(1人,如需要)。

本项优秀1.5<F≤2分,良好0.5<F≤1.5分,一般0<F≤0.5分,未提供演示材料或陈述材料,或未参加陈述的,本项不得分。

0-2分

七. 原招标文件第五章“资信部分详细评审表”(在第48-52页), 现变更为:

资信部分详细评审表

序号

指标

指标描述

分值范围

1

投标人资信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可为联合体任意成员)已购买的建设设计责任保险额度不少于2000万元的,得2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文件扫描件。

0-2分

2

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荣誉

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

(1)如为中国工程院或中国科学院院士得3分;

(2)如为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得2分。

注:a.(1)和(2)项之间不累计计分,仅按最高得分计分一次。最高得3分;

b.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

0-3分

3

投标人业绩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可为联合体任意成员)具有下列业绩:

(1)自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的公共建筑项目(内容须包含跨度不少于30米的钢结构)的设计业绩,每个得1分,满分4分;

(2)自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单个合同规模不少于1400座规模的剧场式会议厅(或剧院、音乐厅、报告厅)的设计业绩,每个得1分,满分2分;

(3)自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的酒店设计业绩,每个得1分,满分1分;

注:

1.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任意成员满足上述业绩要求均可得分;

2.同一业绩不重复计分;

3.经评委会认可的投标人初审业绩不参与评分;

4.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28项“业绩要求”。

0-7分

4

投标人业绩获奖

2014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可为联合体任意成员)所设计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的公共建筑项目(内容须包含跨度不少于30米的钢结构)或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的酒店项目,获得以下荣誉之一的,每个得2分,满分4分:

(1)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金奖)”;

(2)获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一等奖)”;

(3)获得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注:1.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不重复计取仅计分一次;

2.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或荣誉证书( 不包括奖杯、奖牌)扫描件。

3. 如上述提供的证明材料中无法体现投标人、项目名称等评审要素,须同时提供获奖业绩的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加盖业绩合同甲方公章)予以明确说明。

0-4分

5

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业绩

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具有下列业绩之一,每个得1分,满分4分:

(1)自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的公共建筑项目(内容须包含跨度不少于30米的钢结构)的设计业绩;

(2)自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单个合同规模不少于1400座规模的剧场式会议厅(或剧院、音乐厅、报告厅)的设计业绩;

(3)自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的酒店设计业绩;

注:

1.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业绩任意成员满足上述业绩要求均可得分;

2.同一业绩不重复计分。

3.经评委会认可的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初审业绩不参与评分;

4.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或设计总监或主创建筑师职务;

5.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28项“业绩要求”。

0-4分

6

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获奖

1.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获得下列荣誉之一,得3分:

(1)普利兹克奖;

(2)梁思成奖。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或荣誉证书( 不包括奖杯、奖牌)扫描件。

2.2014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所承担设计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的公共建筑项目(内容须包含跨度不少于30米的钢结构)或规模不少于1400座规模的剧场式会议厅(或剧院、音乐厅、报告厅)或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的酒店项目,获得以下荣誉之一的,每个得1分,满分2分:

(1)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金奖)”;

(2)获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一等奖)”;

(3)获得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注:

a.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不重复计取仅计分一次;

b.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或荣誉证书( 不包括奖杯、奖牌)扫描件。

c.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获奖业绩合同扫描件。

d.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须在对应获奖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或设计总监或主创建筑师职务;

e.如上述提供的证明材料中无法反映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姓名、建筑面积、钢结构跨度、报告厅座位数等评审要素,须同时提供获奖业绩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加盖业绩合同甲方公章)予以明确说明。

以上1和2项共同注:

1项和2项之间不重复计分,仅计分一次,最高得3分。

0-3分

7

业绩介绍

主要要求:

业绩介绍材料:本项由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自行选择切合本项目的投标人类似项目、个人类似项目(含中国境外承接的项目),采用业绩介绍材料(PPT)+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介绍方式,展示投标人及人员设计水准,如设计理念等

注:(1)业绩介绍顺序:根据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开评标系统中本项目“投标文件解密”界面各投标人的序号进行陈述。

(2)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须携带身份证或居住证或护照等有效的身份证明参加陈述,未携带不得参加陈述。

(3)本项业绩介绍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如采用中文进行,限时10分钟;如无法进行中文介绍,可自带翻译人员(不多于 1 人),陈述和翻译总时长不超过20分钟 。

(4)本项参加人员为项目负责人或主创建筑师(1人)和翻译(1人,如需要)。

本项优秀1.5<F≤2分,良好0.5<F≤1.5分,一般0<F≤0.5分,未提供业绩介绍材料,或未参加业绩介绍的,本项不得分。

0-2分

合计

0-25分

八.原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人信用承诺”的“一、我公司申明”中第1-6项(在第63页),现变更为:

1.我公司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我公司和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我公司拟派项目负责人和主创建筑师均未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

3.我公司未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4.我公司未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5.我公司未被合肥市人社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6.我公司未存在被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限制在合肥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内的情形。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年4月16日


附件:

2019BHCZ3348合肥滨湖国际科学交流中心设计补疑公告定稿.docx